2020年4月14日,海關總署發布2020年第55號公告,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(以企業內銷申報時間為準),對企業內銷加工貿易貨物的,暫免征收內銷緩稅利息。
加工貿易貨物內銷緩稅利息
加工貿易貨物內銷緩稅利息是指加工貿易方式進口的料件,在合同規定的加工期限內未能出口或經批準轉內銷的,海關在對內銷料件征稅的同時,加征的應征稅款遲征期間的利息。
加工貿易內銷貨物需要征收緩稅利息,是因為加工貿易進口料件在實際進口時,是處于保稅狀態的,相較于進口即繳稅的一般貿易貨物,內銷的保稅進口料件或其制成品從進口到內銷的時間段內,實際上緩交了稅款。因此需要計征緩稅利息,以確保貿易公平。
具體而言,保稅進口的料件正常的用途是加工裝配后復出口,進口時免繳關稅和進口環節代征稅(如增值稅和消費稅),如果保稅進口的料件不復出口而變成內銷,就等同于一般貿易進口貨物,應補繳進口環節的關稅和海關代征稅。同時,因為企業占用了這部分稅款,海關還要依法征收對占用這部分稅款產生的利息,即緩稅利息。
暫免緩稅利息額度的測定
緩稅利息根據填發海關稅款繳款書時,海關總署調整的最新緩稅利息率按日征收。計算公式為:
應征緩稅利息=應征稅額×計息期限×緩稅利息率÷360
企業可根據不同的計息期限估定可免除的緩稅利息額度。
緩稅利息率
緩稅利息的利率參照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,海關將根據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活期存款利率即時調整并執行。
利率的適用
海關根據填發稅款繳款書時的利率計征緩稅利息。
計稅期限
計息起始日期:
①內銷料件或制成品所對應的加工貿易合同項下首批料件進口之日;
②加工貿易E類電子賬冊項下的料件或制成品內銷時,起始日期為內銷料件或制成品所對應電子賬冊的最近一次核銷之日(若沒有核銷日期的,則為電子賬冊的首批料件進口之日)。
計息終止日期:海關填發稅款繳款書之日。
加工貿易貨物內銷申報要點
企業辦理加工貿易貨物內銷手續,需要注意將內銷申報時間控制在海關總署2020年第55號公告規定的時間范圍內,即自2020年4月15日至2020年12月31日,才能享受暫免征收內銷緩稅利息的政策紅利。
企業通過金關二期加貿管理系統辦理加工貿易手(賬)冊的核銷業務,申請內銷保稅貨物,應預留充裕的時間,保證最終內銷申報的時間介于規定時限之內。